土地使用權*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出租人應該是土地使用權的合法享有人或者將來可以合發(fā)享有土地使用權的人。
二、出租人(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該在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fā)使用后,方可將土地使用權出租。
三、土地使用權出租時,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同時出租。反之,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出租時,其土地使用權也應當同時出租。
四、以無償劃撥*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出租時,應該征得土地管理部門的同意,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五、土地使用權出租時,假如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應該征得市、縣土地管理部門的同意,并辦理土地用途變更登記。
六、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期限不得超過土地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出讓期限減去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已經使用的年限的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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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土地使用權應該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fā)、使用土地的。這個你可以搜《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55號令)。期望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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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讓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以向國有土地所有者代表支付出讓金為代價而原始取得的有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1.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取得。①.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合法取得*為拍賣、招標、掛牌、協(xié)議。②.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60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土地使用權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依雙方約定采取分期付款*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在未付清全部出讓金前,土地使用者領取臨時土地使用權證。
2.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內容:①.出讓土地使用權人在出讓使用期限內依法對土地享有占有權、使用權、*權和部分處分②.分期付款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在領取臨時土地使用權證期間,土地使用者對土地不享有部分處分權。③.出讓土地使用權人對其使用土地上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享有所有權
3.國有土地使用的期限:①.依照國務院的現行規(guī)定,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按土地用途分為以下幾種情況:居住用地70年;商業(yè)、旅游、娛樂用地40年;工業(yè)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用地5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②.開發(fā)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廣義的農業(yè)生產的,使用期限*長不得超過50年。③.國有土地所有者代表與用地者可在不超過出讓年限的前提下,在出讓合同中約定出讓年限。
4.改變出讓合同中的土地用途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應該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xié)定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5.土地使用者應該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開發(fā)、使用土地,不得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閑置土地。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應該符合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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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好,公民可以通過下列*獲得土地使用權:
1、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的行為,出讓的實際辦法有協(xié)議出讓、招標和拍賣三種。公民可以依法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通過協(xié)議、招標或拍賣的*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交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使用權。
2、通過土地使用權劃撥的*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公民可以提出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申請。通過劃撥的*獲取的土地使用權沒有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權人可以無限期的使用。
3、通過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在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fā)后,劃撥的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辦理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并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都可以進行轉讓。公民通過轉讓的*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依照法律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隨之轉讓,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轉讓。望采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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